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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4-06 作者:楊莉 校對: 責編: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公安廳、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省人口計生委《關於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八日

關於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的意見

省公安廳 省綜治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司法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衛生廳 省人口計生委

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戶籍管理工作實際,現就深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降低農民工在城市落戶的門檻

(一)把深化戶籍製度改革與實現城鄉勞動力統籌結合起來,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入戶提供便利,著力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凡在我省城市(含大、中、小城市)、城鎮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購買、自建住房,單位提供或租賃給本單位員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公有住房)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據本人意願登記城鎮戶口。

(二)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市、縣(區)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辦理的原則,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戶口手續。

(三)對在我省就業的全國優秀農民工,國家和省級授予勞動模範的農民工、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特殊貢獻者,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在其經常居住地辦理落戶手續。

二、進一步放寬各類人才戶口遷移管理政策

(四)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戶口遷移管理限製。凡自願來我省工作的各類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全部放開接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先落戶,後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記為常住戶口;暫時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常住集體戶口(已為高校畢業生開展該項業務的教育部門所屬就業指導中心可繼續辦理)。

(五)對高校畢業生戶籍管理實行優惠政策。積極放寬高校畢業生落戶、遷移的戶籍管理政策,對到我省艱苦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鄉鎮)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留在原籍或遷往艱苦地區;如以後因工作變動到其他地區的,其他地區應準予落戶,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憑《戶口遷移證》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六)對非公有製單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取消落戶限製。非本地生源的高校畢業生被非公有製單位聘用,畢業生可憑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參保證明(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紹信、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到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暫時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集體戶口。

三、認真落實戶籍管理的各項便民利民措施

(七)辦理以下12類戶口申報事項,凡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的,在辦理過程中取消民警簽字及審批、審核手續,由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一次性辦結;對符合政策規定、但證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材料,並列出補辦清單,第二次辦結。1.出生登記;2.死亡登記;3.戶口登記項目(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外)的變更、更正;4.分戶、立戶;5.市內戶口遷移(含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房、購房、換房);6.公民出國(境)定居註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7.公民入伍註銷戶口和退役軍人回原籍落戶;8.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9.經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的落戶;10.小城鎮戶口;1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戶;12.《船舶戶牌》、《船舶戶口簿》、《船民證》等。

(八)居民身份證辦結時間由原規定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

(九)取消辦理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前登報聲明作廢的做法。

(十)實行網絡戶口遷移。凡已建成網絡版人口信息系統的城市,在同一城市及所屬縣內遷移戶口的,實行網絡辦理,即在擬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一)補發戶口遷移證件。對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需要補發的,經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後,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

(十二)辦理離婚戶口分戶、遷移手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子女歸一方撫養而對方不願出具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移手續。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註明分戶或遷移情況,並及時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一方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戶口註銷手續。

(十三)簡化戶口申辦相關手續。取消公民在辦理省內戶口遷移過程中,要求遷出地出具戶籍證明的規定。

(十四)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受理辦結的戶口登記,取消由社區民警簽字的規定(確需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的除外)。

四、繼續探索深化戶籍製度改革的新路子

(十五)徹底剝離依附在戶籍管理上的各項管理職能。教育、人事、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計劃生育、建設、民政等部門要加快改進管理手段,改變依附於公安戶籍管理職能進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做法,為戶籍“一元化”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十六)積極深化暫住人口管理。凡涉及暫住人口服務與管理的相關部門應共同努力,待條件成熟,適時取消《暫住證》製度,實行《居住證》製度。對辦理居住證的公民,在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對符合落戶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登記常住人口。

(十七)進入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省級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相關市,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放寬戶籍政策,方便各類創新型人才和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在試驗區內各城鎮落戶。